有關102年「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休耕期及轉(契)期作案之規定,內容如下:一、為避免農民領取休耕給付,又搶種其他作物造成其他作物產銷問題,申辦休耕措施之田區於休耕期間內不得種植綠肥以外之作物,以維持產銷平衡並符合公平性。
二、本計畫輔導農民轉(契)作或休耕措施,對於休耕之農田,可種植綠肥或辦理翻耕、蓄水等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以維護農田地力及整體農耕環境,避免農田廢耕並備需要時復耕。
民眾若有任何疑問,歡迎電洽淡水區公所經建課許先生、陳小姐(02)2622-1020分機36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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