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訊】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於所有土地上建物辦妥戶籍登記,為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必要條件,故已經核准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戶籍不可任意變更,否則縱使地上房屋仍供自住使用,也不符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或累進稅率課徵。
稅捐處指出,在辦理申請核准時即在公文中提示,如有戶籍遷出,請主動向該處申報。除了申請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外,土地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時,亦應一併向稅捐處申報。稅捐處表示,依稅法規定適用優惠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納稅人應即向該處申報,否則除了會依法補稅外還要科以罰鍰,因此特別呼籲納稅人,如有未按原核定優惠稅率使用方式使用者,尤其是戶籍遷出者,請依規定於變更土地使用情形後三十日內,務必向該處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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