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0日 星期五

營業汽車牌照稅 十月一日起開徵

【本刊訊】九十七年下期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於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開徵,繳納期間至十月卅一日截止。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北縣內一萬二千多輛營業用車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由代徵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及基隆監理站於九月廿二日陸續寄送,營業用汽車使用牌照稅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繳款書,請向該處消費稅科、各分處或就近向監理所、監理站申請補發,或以電話向該處申請補單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稅捐稽徵處表示,領有牌照之營業用車輛,如已毀損不堪使用,請持該車輛證件、號牌、行車執照、當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收據聯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印章,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已繳納當年期使用牌照稅者,可申請退稅。
如果您對使用牌照稅仍有任何問題,請撥該處電話:八九五二八二00轉六二九至六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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